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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(1951年9月9日)

发布时间:2013-04-06 09:13:20 审稿:人民网 作者:admin 浏览:4248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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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950年冬至1953年春,广大新解放区认真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,分期分批地完成了全国土地改革任务。

  土改完成后,为了不失时机地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,中共中央于1951年9月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。

  毛泽东主持了会议。会议批评了在农业互助合作问题“左”、右两种错误思想,讨论并通过了《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的决议(草案)》。《决议(草案)》根据土改后农民中存在的个体经济与互助合作两种积极性,以及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,要求各级党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的条件,按照积极发展,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,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。

  《决议(草案)》的主要内容是:

  一、根据土改后农村的具体情况,要克服农民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,使广大贫困农民迅速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。国家得比较多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,同时提高农民的购买力,使工业品有广大的销售市场,必须提倡组织起来,按照自愿互利原则,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。

  二、互助合作的形式,大体有三种:简单的劳动互助的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;常年互助组;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,即土地合作社。

  三、党对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方针,包括三个方面:新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,大量发展第一种形式;有初步互助运动的地区,逐步地推广第二种形式;在经济比较丰富,领导骨干比较坚强的地区,有领导、有重点地发展第三种形式。

  四、必须注意防止两种不同的错误倾向:一种是消极对待互助运动的右倾错误;另一种是简单急躁,不顾农民自愿的“左”倾错误。应该是谨慎地又是积极地逐步发展的基础上,引导他们前进。

  五、在领导方法上,强迫命令和自流放任都是错误的。正确的方法是:1.典型示范而逐步推广的方法,一般是由小到大,由少到多,由低级到高级;2.随时随地集中群众意见,总结记取经验教训;3.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和互利两条原则。

  六、供销合作社应与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推销、订购和贷款的合同关系,帮助它们克服生产和交换方面的困难。

  七、党和人民政府应通过经济合同,贷给各种农具、发展各种经营,举办必需的公共事业,设置专人、专门机构负责研究指导互助合作运动等办法,援助农业互助合作运动。

  八、对于单干农民要满腔热情地照顾,帮助并教育他们,不允许用讥笑、威胁和限制的办法打击他们。只有这样,才能使单干农民逐步走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。

  这个《决议(草案)》,是党的第一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纲领性文件。经过一年多的实践,1953年3月修改后,党中央才正式公开发表。它统一了全党的思想,对我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,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。 

  (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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